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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投信理財通」多元服務帳戶開立申請書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暨傳真交易約定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蒐集受益人(即您)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 二、蒐集目的: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三、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 形、財務細節。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後,我們將依法令 規定期間於國內地區透過人員、書面、傳真、電話、網路及其他方式運用您的資料,並依 法提供基金事務相關資訊予主管機關、法院或法令規定之對象。 五、受益人得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等權利,並依本公司規定方式 辦理相關作業。 六、受益人得自由選擇提供E-mail或傳真電話,未提供時,則無法透過上述方式提供您相關資 訊,將造成您權益的影響。 一、本約定書內之名稱定義如下:「兆豐投信網際網路交易服務」指兆豐投信依本約定書所定方 式,經兆豐投信網站提供網際網路委託、網站委託、網站資訊,及網站內相關應用程式之電 子交易服務。 「電話語音交易服務」指兆豐投信未來依本約定書所定方式,經其電話語音交易服務系統提 供電話語音方式委託交易服務。 「傳真交易服務」指兆豐投 信依本約定書所定方式,經其傳真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傳真交 易方式委託交易服務。 「網路委託」指經由兆豐投信網站為申購/買回/轉申購兆豐投信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指示。 「電話語音委託」指由兆豐投信電話語音交易服務系統為申購/買回/轉申購 兆豐投信基金或 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指示。 「傳真交易委託」指經由兆豐投信傳真交易服務系統為申購/買回/轉申購兆豐投信基金或相 關交易之任何委託指示。 「申購」包含單筆申購與定時定額申購。 「密碼」指由八至十個英文字或數字所組成,以進入兆豐投信網站或電話語音服務系統。 「網路交易流程」指兆豐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兆豐投信網站交易服務相關作業流程。 「電話語音交易流程」指兆豐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兆豐投信電話語音交易服務相關作業流 程。 「傳真交易流程」指兆豐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兆豐投信傳真交易服務相關作業流程。 「兆豐投信基金」指兆豐投信現在及將來經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交易帳戶」指依本約定書為任何網路委託、電話語音委託及傳真交易委託前,必須書面指 定至少一個以立約定書人(以下稱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兆豐投信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上定義之營業日。 二、本人為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傳真委託時,應依相關法令、兆豐投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共同基金相關電子交易作 業準則、本約定書及電子交易流程、電話語音交易流程、傳真交易流程之規定辦理。 三、本人同意於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傳真委託時,應先查閱兆豐投信網站之各項最新通知、公 告及系統狀況,並於交易完成後,主動於兆豐投信網站查詢交易結果;利用傳真交易之投資 人應於傳真後主動來電確認交易結果。但不得在未經授權下,企圖進入任何未經許可部份或 以任何方式變更兆豐投信交易系統之任何部份。 如未於二十四小時內,收到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電話 語音或口頭方式為之);或收到之確認通知並非本人所為之指示、或有內容不符之情形等其 他任何問題,本人應立即通知兆豐投信。 四、本人以傳真委託或使用密碼經由兆豐投信網際網路交易系統和電話語音交易系統,均為本人 之有效指示,兆豐投信得據以執行。並確實瞭解網路、電話語音及傳真委託之法律效力與現 場或郵寄所為之效力相同。 五、本人申請網際網路、電話語音交易時,同意經兆豐投信核可取得密碼後,應先變更原先提供 之密碼,始得進行交易。並同意妥善保管密碼且限本人知悉及使用,倘若因保管不慎而遭他 人冒用、盜用,導致損及本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由本人自行負責,概與兆豐投信及其受僱人 員無關。 六、本人同意如網際網路、電話語音與傳真傳輸,因通訊斷訊、斷電、傳輸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 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不可預料事由,致委託遲延,甚至無法接收傳送或無法更改委託內容 時,兆豐投信不負任何責任;且原網路委託、電話語音或傳真委託之內容,一旦經兆豐投信 接收後對本人仍發生效力。 七、本人瞭解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 業準則」規定,本人於任何營業日使用網際網路、電話語音進行之申購、買回交易金額,個 人各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上限,法人或其他機構各以新台幣貳仟萬元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 之計算,係以本人輸入交易前二個營業日之兆豐投信基金淨值為準。本人如違反前開金額限 制,兆豐投信得不予執行。上述金額上限之限制,若日後相關法令規定有修正者,依修正後 之規定辦理。 八、(1)本人申購兆豐投信系列基金,兆豐投信將於申購當日自指定交易帳戶完成扣款 (傳真交易者不適用),本人應事先確認該約定帳戶有足夠款項支付申購總價款(含手 續費)。 (2)本人瞭解以定時定額方式申購兆豐投信系列基金,透過網際網路交易,必須於每次 扣款日(含)前六個營業日完成申購和變更申請,並將於扣款前一營業日確認該指定帳 戶有足夠款項,否則將順延至次一扣款日始完成申購及變更申請,且經連續三次扣款不 成功即自動終止該申購並停止扣款。兆豐投信將指示代扣款轉帳機構於每月8 日、 17 日、26 日或8、17 及26 日自本人指定交易帳戶扣款(申購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 (注意:未指定交易帳戶扣款者,不適用以定時定額方式申購基金) 九、本人同意於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傳真委託申購時,若需領取受益憑證,則另向兆豐投信提 出申請。 十、本人請求買回兆豐投信基金時,以受益憑證送達兆豐投信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以買回申請 日之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若前已領取保管單者,同意持有之 保管單自動作廢,不得另行向兆豐投信申請其他任何作業。本人且同意兆豐投信自買回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或依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將買回價金匯入本約定書指定之銀行帳戶 (每筆交易限擇一帳戶使用)。 十一、本人瞭解兆豐投信網站所提供之一切交易市場資訊、研究分析報告係基於善意提供,不具 資料正確性或完整性之保證或擔保義務。 十二、本人對於已開立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傳真交易約定書之資料變更,透過網際網路、電話 語音交易系統應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密碼經系統完成身分驗證無誤後始得變更, 並同意除電話、傳真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外,應另填具書面變更申請書及應附 文件送達兆豐投信核對無誤為生效要件。 十三、本人或兆豐投信任一方可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之約定事項。於終止通知前,對於接 獲通知前已進行之交易,皆屬有效。 十四、本人同意本約定書取代本人(本公司)與兆豐投信間於本約定書簽署前所有就兆豐投信、 網站服務、電話語音或傳真交易服務所訂立之任何合約。如本約定書與雙方就申購請求買 回、轉換兆豐投信系列其他基金所為約定不一致或有所牴觸時,以本約定書規定優先適用 。 十五、本約定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僅止於該條文無效或無執行力,其他 條文效力不受影響,並於履行本約定書時,該無效或無約束力條文視為不存在。 十六、所有通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確認)將依本約定書所記載之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 訊地址(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經由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話或電子 郵件等方式送達時生效,兆豐投信毋須於各通知文件上簽署。 十七、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之爭執所生之訴訟,應以中華民國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本約定書簽訂後,前述契約及相關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約定書仍屬有 效,不需重新簽訂。 十九、本約定書未規定事項,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 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本約定書自兆豐投信收到正本且審閱內容無誤後始生效。
我已了解個資法告知事項內容及開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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